您好,欢迎访问霍尔德农药残留检测仪官网! XML
快检仪器 驰名品牌

成为食品快检技术综合解决方案先驱者

咨询热线:
18162075023
咨询热线

新闻动态

您当前位置:首页 >> 新闻动态

食用油酸价检测标准(食用油酸价检测安全值)

来源:霍尔德仪器  更新时间:2026-06-10  浏览:3次

酸价(又称酸值,AV)是评价油脂品质、新鲜度与酸败程度的核心指标,定义为中和 1 克油脂中游离脂肪酸所需氢氧化钾(KOH)的毫克数,计量单位为mg/g(以 KOH 计)。油脂储存不当、原料劣变、加工工艺缺陷均会导致游离脂肪酸增多,酸价随之升高;酸价超标代表油脂发生水解酸败,易产生哈喇味,食用后可能引发肠胃不适。

食用油酸价检测安全值

一、酸价检测方法标准

国内食用油酸价测定统一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,目前并行两个版本,实验室、第三方检测机构、生产企业按需选用:

1.GB 5009.229-2016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》

2. GB 5009.229-2025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》

二、食用油酸价强制限值标准

我国食用油分为食用植物油、食用动物油脂两大品类,分别执行对应的强制性食品安全国标,同时区分原油、成品油、煎炸用油三大使用场景,限值要求差异较大。

(一)食用植物油:GB 2716-2018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》

实施时间:2018 年 12 月 21 日(替代旧版 GB 2716-2005,全国强制执行)

适用范围:压榨油、浸出油、植物调和油、煎炸用油;不含氢化植物油、起酥油(此类油脂执行 GB 15196)。

酸价(以 KOH 计)分级限值:

1. 植物原油(未精炼毛油)

米糠油原油:≤25(mg/g)

棕榈(仁)油、玉米油、橄榄油、棉籽油、椰子油原油:≤10(mg/g)

大豆油、菜籽油、花生油、葵花籽油等其他原油:≤4(mg/g)

2.成品食用植物油

全品类统一限值:≤3.0 mg/g

3.煎炸过程中的食用植物油

统一限值:≤5.0 mg/g,同时需配合极性组分等指标联合判定油脂是否报废。

(二)食用动物油脂:GB 10146-2015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》

实施时间:2016 年 11 月 13 日(强制执行)

适用范围:食用猪油、牛油、羊油、鸡油、鸭油。

酸价(以 KOH 计)限值:≤2.5 mg/g,检测方法统一采用 GB 5009.229 系列标准。

(三)食用植物调和油

1.未标注单一油品等级的调和油:执行 GB 2716-2018,成品调和油酸价 \\≤3.0 mg/g\\;

2.配方以某类成品油为主、且标签明示等级的调和油:可参照主原料油品的分级标准执行。

三、主流单品成品油分级限值

除食品安全强制底线外,大豆油、菜籽油、花生油等主流食用油均有推荐性产品国标,按加工工艺、精炼程度划分质量等级(一级、二级、三级),等级越高,酸价限值越严格(品牌商超产品普遍执行分级标准,高于国家强制底线)。所有分级油品若标签明示执行对应产品标准,监管时优先按分级限值判定。

1. 大豆油(GB/T 1535-2021)

一级大豆油:≤0.20 mg/g

二级大豆油:≤1.0 mg/g

三级、四级大豆油:≤3.0 mg/g(等同国标强制底线)

2. 菜籽油(GB/T 1536-2021,含普通菜籽油、低芥酸菜籽油)

压榨一级菜籽油:≤1.5 mg/g

压榨二级菜籽油:≤3.0 mg/g

浸出一 / 二 / 三级菜籽油:分别为≤0.2 mg/g、≤1.0 mg/g、≤3.0 mg/g

3. 花生油(GB/T 1534-2021)

一级花生油:≤1.5 mg/g

二级花生油:≤3.0 mg/g

4. 玉米油、葵花籽油、油茶籽油

一级油:≤0.2 mg/g

二级油:≤1.0 mg/g

三级油:≤3.0 mg/g

5. 特色小众植物油

1.芝麻香油:成品油酸价常规要求 \\≤2.0 mg/g\\;

2.椰子油、棕榈油(成品):执行 GB 2716,限值≤3.0 mg/g;原油限值放宽至≤10 mg/g;

3.橄榄油:成品橄榄油执行≤3.0 mg/g,初榨橄榄油原油限值≤10 mg/g。

酸价超标不属于剧毒污染,但代表油脂已酸败变质,会产生刺激性异味、破坏脂溶性维生素,长期或大量食用易引发腹痛、腹泻等消化道症状,市场监管部门会依法做不合格处置。


文章来源:本站
返回